耕地三七五租約無效的原因


耕地三七五租約無效的原因



農業發展條例 89 年修正時,已於該條例第 20 條至第 22 條規定,新訂之農地租賃回歸自由契約訂定精神,凡租金、租期及農地收回條件,悉由租佃雙方議定,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限制,故新訂之農地租賃契約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影響。

但修法前已經存在的耕地三七五租約,仍然是有效不受影響。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對地主收回土地有相當嚴格的限制,其中最常為地主拿來收回土地的是「承租人應自任耕作」的規定,也就是說如果承租人未自任耕作,依法租約將會無效,地主得收回土地。

按承租人應自任耕作,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;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,原訂租約無效,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,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定有明文。所謂自任耕作,係指承租人應以承租之土地供自己從事耕作之用而言。但實務上,判斷自任耕作仍有其困難與爭議...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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